发布日期:2024-12-15 20:56 点击次数:82
黑龙江绥化,一男子与几个朋友凑了4650万元,用朋友A的公司竞拍了两块土地使用权,谁知其中朋友A竟将名下公司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朋友B,获得3650万元但未予以分配。男子报案控告朋友A职务侵占罪,同时谎称公司已经不存在,向有关部门申请退地退款,最终获得2925万元退款。朋友B得知后向财政局讨要说法,财政局这才意识到被骗了,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。但法院认为:男子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法,但他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他只是采取了自力救济,拿回了自己的财产。
男子李某和杜某、刘某等人是好朋友。刘某开了一家地产公司,打算靠这家公司赚点钱,所以几人一合计,就用刘某公司的名义,竞拍到了两块土地的使用权,花了4650万元。
按照约定,李某出资应该最多,但李某最终只支付了292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,以及725万元的保证金,其他人没有凑足剩下的1000万元,所以一直未能缴清。
2年后,刘某突然将名下地产公司以及土地项目都转让给了杜某,双方协商后,以3650万元的价格成交,但是刘某拿到钱却未分给李某。
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,认为刘某独吞3650万元财产属于职务侵占,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。
同时李某为了挽回损失,就谎称公司已经注销了,所以无法继续建设,要求相关部门办理退地退款。经过一番操作,李某获得了财政局发放的292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退款。
杜某发现李某竟擅自将属于公司的土地退还,而且卷款而逃后,立即向财政局进行了投诉,要求给个说法。
财政局这才意识到被李某给骗了,于是报了警。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。
但此案一直拖了3年,法院最终认为李某虽然采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得了292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,但其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财产拿回,所以不属于诈骗。
对于这一结论,杜某感到难以接受。
杜某认为,刘某拿走3600万元没有和李某分钱,那是他们二人的纠纷,不应该牵扯到公司身上。
可李某却冒充公司代理人去向相关部门申请退款,财政局未核实清楚就将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退给了李某,这本应该是公司的钱,所以李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犯罪。
但是之后无论杜某如何控诉,检察院就是不予立案,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表示:“我也知道你是受害人,但李某到底有没有罪,不是检察院能决定的,最终判决的是法院。”
无奈之下,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财政局赔偿自己的损失,但遭到了驳回。
如今,杜某仍在四处奔波,试图为自己讨回公道。
1、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诈骗罪?
诈骗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,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产的行为。
本案中,李某与公司并无关系,当初李某只是出资与杜某和刘某一起竞拍了土地,而且还是以公司的名义。
因此,这两宗土地应该属于公司。就算两宗土地要退还,那土地出让金应该是转到公司账户下。
可是李某却假冒了公司的代理人身份,通过伪造证据来欺骗财政局,使其将2925万元退到了李某账户,这显然构成了诈骗。
可法院却认为,李某因在与刘某的纠纷中无法取回自己的财产,所以采取了自力救济。虽然采用了欺骗财政局的手段,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,李某只是想取回自己的财产。
因此,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,本案应属于民事纠纷。
2、财政局当初未审核清楚就把钱给了李某,杜某是否可以要求财政局赔偿?
原则上来说,财政局未审核清楚就向李某发放了土地出让金,这的确是财政局的过错。
但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,是公司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问题,双方之间有协议在,而财政局只是负责接到通知后退款。
因此,如果杜某要追回财产,应当依据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合同,向国土资源部门主张权益,或者杜某可以向李某主张不当得利纠纷。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,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。
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杜某应当以公司的名义,向李某主张不当得利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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